服務條款

重要通知

因應2018年5月25日實施的GDPR(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 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範),以及於明年度實施的資料保護新法,無限全球通移動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修訂隱私權政策與GLOBAL WiFi服務條款。

第一條(適用範圍等)

  1. 本服務條款於契約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使用無限全球通移動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提供之數據通信設備以及附屬配備(以下簡稱「通信設備等」)租賃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時適用。
  2. 除本服務條款之外,由本公司所制定關於本服務內容之各項規定(包含服務介紹、使用費率、幫助、注意事項、網站上的其他相關記載內容以及本公司對申請人的通知內容)各自構成了本服務條款中的其中一部份內容。
    此外,本服務條款與上述該各項規範內容若有矛盾牴觸時,以該各項規定為優先。
  3. 申請人身為本服務的實際使用者(以下簡稱「使用者」),若指定第三人為使用者時,申請人有義務要求使用者遵守本服務條款。

第二條(本服務條款之變更)

本公司保有不經申請人同意逕行修訂本服務條款之權利。
同時,本公司應於變更後依本服務條款第六條所規定之方式通知申請人。
一經通知,修訂後之條款隨即生效。經本公司通知後開始使用本服務時,即認定為申請人同意該條款之變更內容。

第三條(服務內容之變更)

本公司保有不經申請人同意逕行變更本服務之使用費率及相關服務內容之權利。同時,本公司應將變更後之服務內容依第六條規定之方式通知申請人。
一經通知,變更後之服務內容隨即生效。經本公司通知後開始使用本服務時,即認定為申請人同意該變更內容。

第四條(申請手續)

  1. 申請人應事前同意本服務條款以及重要說明事項,並於申請期限前填寫本公司指定之申請書,或填寫網站上申請畫面之必要事項後,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2. 本公司租賃予申請人之通信設備等之線路應由本公司指定,並由本公司於出借前指定。
  3. 有以下各款之任一情形者,本公司得不核准本契約之申請。本公司不受理申請時,將通知申請人受理結果。

第五條(契約之成立)

  1. 申請人完成本公司指定之申請手續,並經本公司核准申請後,契約始得生效。
  2. 本公司同意該申請時,會將載有本公司同意該申請之主旨的電子郵件寄送至申請人所登錄的電子郵件信箱,或以郵寄等各種通信方式通知申請人本公司已受理該申請。
  3. 本公司判斷無法提供申請人期望之服務時,或於核准申請後因其他事由而判斷無法提供服務時,應依第六條規定之方式通知申請人。
  4. 本公司在契約成立後,對於本服務之提供可能會有要求申請人提供必要資訊(包含申請人以及與申請人共享使用本服務之使用者的護照號碼,但不僅限於此)之情事。此情況下,申請人必須在本公司指定之日期前,依照本公司所指定之方式以及樣式提供該項資訊。若申請人無法依循本公司之要求提供該資訊時,本公司得以在裁量後解除本服務契約。但是,即便在此情形下,申請人仍須支付本服務之使用費用。

第六條(通知方法)

本公司就本服務條款以及本服務之相關事項與申請人聯絡時,應採取書面、電子郵件(或簡訊等)、電話、於本公司管理之網站公告等,經本公司指定之方法辦理。

第七條(租賃期間)

  1. 做為付費對象之租賃期間應以利用契約中所記載之租賃天數為基礎做計算。若申請人希望延長租賃期間,應依本公司所指定方式,僅限於租賃期滿的前一日通知本公司,並需要與本公司辦理該延長租賃之手續。此情形下,本公司將會重新設定通信設備等的歸還期限。在截至歸還期限前,將產生延長使用費,其費率依本公司規定辦理。
  2. 若超過本公司規定之歸還日期,仍未能確認通信設備等已於歸還日前送達本公司時,直至確認該設備等已歸還至本公司指定地點前所經過時間將產生延長使用費,其費率依本公司規定辦理。
  3. 申請人申請之使用時間超過30日,或因其他事由而必須於固定期間內租賃,須經本公司特別審核者,本公司得另行與申請人洽談。

第八條(權利之轉讓)

申請人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予第三人。

第九條(申請人資料之變更)

  1. 申請人希望變更依第四條規定手續留存之申請人資料時,應通知本公司。
  2. 對於申請人因怠惰於前項通知而致使無法使用本服務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以及其他申請人所發生的任何一切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十條(通信設備等之領取)

  1. 申請人應依以下之任一種方法向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業者領取通信設備等。此外,不論採用何種方式都將收取本公司規定之領取手續費。
    1. 於預訂出發日前以快遞或郵寄方式送達申請人指定地點
    2. 親自到本公司指定之機場服務櫃台領取(採用本方法者將另外收取機場領取費)
    3. 親自到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海外關係業者之營業處、分公司領取
    4. 親自到本公司指定之海外服務櫃台領取
    5. 以快遞或郵寄方式送達申請人指定之海外地點
  2. 若申請人希望的領取送達日期不在本公司所規定的申請期限(WEB申請期限),並經本公司特別判斷能夠受理該申請時,原則上不適用於活動收費標準,本公司將另行訂價收費。
  3. 因天候影響等不可抗力因素,或運送中之意外或延誤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導致無法於預定送達日前送達,或致使申請人無法領取時,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十一條(申請之取消)

  1. 申請人欲取消依第八條規定辦理之申請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支付本公司就取消申請所規定之通信賠償費(等同取消費用)。
  2. 申請人在本公司寄送通信設備等至申請人指定地點後欲做取消時,應於通信設備等送達之隔日起2天內(以下於本條款中簡稱為「歸還日」)將通信設備等歸還予本公司。通信設備等未於歸還日送達至本公司時,以歸還日之隔日做為起算日,申請人應支付本公司所規定之延滯費用。

第十二條(通信設備等之歸還)

  1. 申請人應依提出申請手續時指定之歸還方式,於租賃期間結束後將通信設備等歸還予本公司。
  2. 申請人應以宅配、郵寄等,或者是親送方式於歸還日前將通信設備等送達至本公司所指定之場所。
  3. 採用國內宅配或機場櫃檯歸還時,該筆歸還之費用由顧客支付。若未使用本公司指定之歸還單,或採用貨到付費方式歸還時,本公司得另行請求申請人支付實際費用。
  4. 針對第七條規定之租賃期間之延長,本公司將另行收取本公司規定之各別延長使用費。

第十三條(使用費與使用流量)

  1. 本服務之使用費用應依第七條規定之租賃期間,以及本公司官方網站與宣傳手冊規定之費率以及諸規定做為計算,並為應稅項目。
  2. 申請人使用本服務之傳輸量超過第4條規定之申請手續時所希望之傳輸量時,本公司得以停止傳輸服務。另外,若使用本服務之地點超出指定之區域,或有超出第20條規定之傳輸量之行為時,本公司得已停止傳輸服務或者是限制使用,以及另行請款追加費用。
  3. 本公司同意申請人使用本公司認可為同業之業者提供之本服務時,應依一般費率以外之規定傳輸量之從量方式計算通信費,並向申請人請求支付。
  4. 超過本公司指定之支付期限後仍無法確認款項時,本公司得依年息14.5%計算滯納利息,並請求申請人支付。

第十四條(請款及支付方式等)

  1. 本服務使用費的支付方式應為信用卡付款,或本公司指定之方式。
  2. 支付本服務使用費時應遵守使用之金融機構及發卡行等所定之規範。
  3. 依申請人對本服務申請之內容(使用區域、期間、租賃通信設備台數等)而異,本公司得收取保證金,或取得信用卡額度之擔保。
  4. 契約期間超過1個月以上者,本公司得以每月計算費用。
  5. 申請人於支付期限後仍未支付本服務之相關使用費時,本公司得以書面、電子郵件、電話、拜訪等(包括但不限於此些方式),本公司指定之方式通知或聯絡(以下簡稱「未付款通知」)申請人。
  6. 本公司依本服務條款向申請人提出支付費用(延長使用費、取消申請產生之通信賠償費(等同取消費用)、清償費用等)之請求時,應於請款單上明確記載金額。
  7. 基於第十三條規定之使用費、滯納利息,以及第十二條規定之延長使用費、其他本服務條款對申請人之債權請款及收款行為,本公司得委任第三人執行。此外,本公司得以將應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該情況下,本公司及該第三人得以省略對個別申請人的通知以及轉讓承諾之請求。
  8. 本公司或合作廠商因執行債權之請款及收款之目的而拜訪申請人時,申請人應支付因拜訪而產生之必要費用予本公司或合作廠商。

第十五條(本契約之解除)

  1. 本公司得於申請人發生以下各款事由時立即解除本契約。
  2.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停止本服務之使用時,應事前依第六條(通知方法)規定之方式通知申請人停止理由及停止使用日期。惟本公司判斷有不得已之緊急事由時,得不經通知逕行停止服務之提供。
  3. 依本條第1項以及第2項解除本契約時,本公司因解除契約所遭受之一切損害及責任義務應由申請人負責。

第十六條(通信設備等之管理)

  1. 申請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維護管理通信設備等,且使用時不得有以下行為。
  2. 經本公司判斷申請人有本條第1項行為時,本公司得要求申請人改善,且申請人應予遵守。
  3. 經本公司判斷申請人有本條第1項行為時,本公司得強制要求申請人歸還通信設備等,且申請人應予遵守。
  4. 經本公司判斷申請人有本條第1項行為時,本公司得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要求申請人賠償損害,且申請人應負賠償之義務。

第十七條(通信設備等之毀損遺失)

  1. 申請人應依本公司指定之方法使用通信設備等,並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使用及管理。
  2. 申請人使用之通信設備等若有遭受毀損、遺失或遭竊之情形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此外,聯絡本公司前已遭受不正當使用時,不論原因為何,因而產生之通信費應由申請人支付。
  3. 發生本條第2項情形時,除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外,申請人應另行支付本公司規定之清償費用作為通信設備等之修理費用或重置費用。
  4. 發生本條第2項情形時,本公司將依實際費用要求申請人支付NOC(Non Operation Charge,營業損失賠償)。

第十八條(賠償保險制度)

  1. 所謂賠償保險制度,是指申請人或用戶於使用期間因遭受通信設備等之毀損、遺失及遭竊而產生損害時,可獲得賠償之非強制性保險制度。本制度僅適用於依第四條規定辦理本服務申請時,同意投保之申請人。
  2. 關於賠償保險制度費率以及賠償內容,經本公司以官方網站等方式公告後,視同本公司已於申請人提出申請時完成告知或說明。
  3. 申請人有遭受遺失或竊盜之情形時,應務必取得當地警察局或公家機關之證明,並向本公司提出。
  4. 賠償範圍不包含第十七條第4項規定之NOC。

第十九條(通信設備等之買受)

本公司原則上不受理申請人買受通信設備等。

第二十條(合理使用及限制)

  1. 本公司為提供公正公平之通信服務予全體用戶,依使用區域之通信業者所訂之規定,或依本公司判斷申請人或使用者有隸屬下述任一款時,本公司得逕行中斷或限制本服務之使用。但是,若使用契約上有特別規定時則不受此限。
  2. 發生前項各款通信服務之中斷或限制時,申請人指定使用期間內之通信可能會持續中斷之情形,本公司亦不因此退還費用予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禁止事項)

申請人使用本服務時不得有以下各款之行為。

  1. 侵犯或可能侵犯本服務相關之本公司以及第三人之著作權、商標權,或其他任何權利之行為
  2. 違反本服務條款之行為
  3. 違反電氣通信事業法、攜帶電話不正利用防止法(行動電話不正當使用防制法)以及相關法令之行為
  4. 安裝附加物於租賃之通信設備等,或改造、拆解、損壞租賃之通信設備等之行為
  5. 將租賃之通信設備等轉借、轉讓予第三人,或其他提供作為擔保等損害本公司所有權之行為
  6. 其他經本公司依合理事由判斷為不適當、不合宜之行為

第二十二條(免責聲明)

  1. 於本服務使用通訊設備等,包括電子書閱讀器在內之智慧型手機等通訊設備,不論契約人或使用人之善意或惡意,以非本公司說明之方法連接通訊網路時,所使用之通訊公司將可能要求支付海外數據漫遊費用等通訊費用,縱使該情況發生,本公司概不負責。
  2. 當使用之通訊設備等發生障礙且契約人及使用人未於使用期間內與本公司聯絡時,本公司概不負責,且契約人應支付使用費用。此外,因本公司以外的第16條第1項所定通訊業者之因素所發生的通訊障礙,除應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外,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3. 進行第9條(申請手續)規定之手續時,若因內容有誤導致通訊設備等之使用發生障礙之情形,本公司概不負責。契約人應事先理解之。
  4. 當通訊設備等之使用發生任何障礙致使契約人遭受意外或蒙受損害等,不論其原因為何,本公司對契約人不負有任何責任。
  5. 本公司對契約人所擔負之責任即為本服務條款中所規範之全部。當超出此規範,契約人因使用本服務而蒙受利益喪失、數據損失等損害及其他一切損害(不論是財產或非財產之損害)時,不論其原因為何本公司概不負責。
  6. 當本公司的使用契約中的損害賠償條款符合消費者契約法中的消費者契約時,將不適用於完全免責。縱使於此種情況下,因本公司之過失(除重大過失外)所造成之債務不履行或不法行為使契約人發生之損害中,因特殊事由所生之損害(包括本公司或契約人預見或可預見損害發生的情況),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二十三條(損害賠償)

  1. 申請人使用本服務時,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導致本公司遭受損害時,申請人應就本公司遭受之損害予以賠償。
  2. 申請人因使用本服務致使第三人遭受損害,或與第三人發生紛爭時,申請人應負責並支付費用解決,本公司概不負責。若本公司因此遭受其他申請人或第三人追究責任時,申請人亦應負責並支付費用解決該紛爭,本公司免負一切責任。

第二十四條(個人資料的管理)

  1. 本公司有鑑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宗旨,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申請人的人資料加以妥善管理。 本服務條款中「個人資料」是指有關生存中的個人資料,經由該資料中的姓名, 出生年月日以及其他的資料可以認定出個人(包含可以容易地和其他資料對照,由此可以認定出個人)。
  2. 有關申請本服務、使用契約時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為達成以下各項的使用目的,將在必要的範圍內作適當的管理。
  3. 本公司為提供服務而實施必要的業務時,有可能將個人資料提供給協力廠商(包含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關係企業)。在這樣的情況下,會選擇對個人資料保護做充分保護的公司,並締結個人資料保護契約等,實施必要的措施。
  4. 本公司,未經提供個人資料的本人同意,不會將個人資料提供給協力廠商以外的第三者。但是,有相關法律規定的事項,依該規定處理。
  5. 在使用通訊機器等時,申請人所使用過的資料•閱覽資料•履歷資料等,應由申請人做適當的管理•刪除。有關該通訊機器等在使用中或解約之後以及歸還之後的資料管理•資料的滅失,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6. 因本公司是作為集團提供綜合性的服務,申請人在申請時所提供的個人資料,會依以下的條件,提供給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關係企業共同使用。

第二十五條(服務條款之修訂)

本服務條款以台灣法令為準據法,本規範或本規範相關之紛爭應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

第二十六條(關於在新加坡境內使用本服務之特別規定)

  1. 在新加坡境內使用通信服務時,由於新加坡法令規定有義務需要申報護照號碼,申請人最晚須在租賃使用期間開始日的前一天,依本公司所指定方式通知所有使用者之護照號碼。
  2. 若是本公司接獲新加坡有關當局要求提供相關資訊,本公司得依照前項之規定,提供包含從申請人取得之全部使用者之護照號碼在內的申請人及使用者的相關資訊。
  3. 關於本項規定
  4. 使用者及申請人所造成之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
    但是,因歸咎於本公司之責任事由所造成之損害則不在此限。
  5. 關於本項規定,若申請人造成本公司任何損害,需負擔該損害賠償責任。
    但是,因歸咎於本公司之責任事由所造成之損害則不在此限。
    依照新加坡法律規定,於第1項規範所取得之護照號碼,本公司得以保存1年以上。

(2014年7月1日訂定)

修訂履歷

2018年6月1日修訂
2019年2月14日修訂